長久以來,色情的概念一直是眾說紛紜,混沌不明,引發各種立場、各種學科之探討,1964年,美國最高法院法官Potter Stewart對「猥褻(Obscenity)」一詞做如是說:「I know it when I see it」;1980年代,立法者、政治家及社會科學家嘗試更貼切地去推斷什麼是色情,及其可能的效果(Journal of Communication,1988),也因此,在探討色情廣告之前,須了解何謂「色情」,本節將探討色情之定義及其爭議,藉以協助本研究釐清色情廣告之範圍。
壹、色情之定義
很多人企求去定義色情,然隨著社會變遷,不同研究者對所謂的「色情」所下的定義通常是多樣而不同的。究竟什麼樣的文本叫色情?色情的標準何在?色情與情色、猥褻之間有何不同?林芳玫(1999)指出,光是「色情的定義是什麼?」這個問題,就有不計其數的學術論文曾經討論過。
何謂色情?色情(Pornography)一詞源自希臘文, “Porno”意指 “Prostitution”(賣淫)或 “Female Captives”(女性俘虜),非指相互共有的愛,而係支配並以暴力對付女人; “Graphos”意指“Writing about”或 “Description of”(描述)(Steinem,1995)。Pornography早期的定義之一是在一本1857年的醫藥字典上發現的,為「一種關於娼妓或賣淫的描寫,為公共衛生的問題之一」,在十九世紀,Pornography已被適用於任何污穢的、猥褻的或性愛的東西(Mills,李金梅等譯,1997),也就是就字源本身而言,Pornography一詞是有關娼妓賣淫的描述。
在辭典的定義裡,“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定義Pornography為:「描述妓女及其顧客的生活、態度等,是在文學或藝術中表達或暗示猥褻、不貞潔的主題」;另根據《韋氏第三版新國際字典》的定義,「色情」一詞同時指稱兩個不同但彼此關聯的範疇,一個是所謂的色情品(Pornography),指的是帶有性暗示或性挑逗的圖片、聲音、小說、電影、繪畫等媒材;另一個主要表現在人際的性行為方面,尤其是那些超出婚姻關係,透過金錢交易形成的性慾滿足。
在保守團體的壓力下,於1977年成立的英國The William Committee對色情作如下定義:「色情的表現結合二種特徵:它的目的是去激發閱聽人的性慾;它的內容表現性的材料(器官、姿態、活動等)」;美國Attorney General’s Commission on Pornography認為色情材料包含性暴力材料、不含暴力含貶抑性的材料、不含暴力也不含貶抑性的材料、裸體畫等(Einsiedel,1988)。
以上有關色情的定義表示色情是與性相關的行為及內容,尤其是指婚姻關係以外,與娼妓所為之性行為。李美枝即強調心理因素的重要性,她主張「要了解色情的意義,可能需要先了解人類性行為的動機」、「有的人把非基於感情表露的需要而進行的性行為視為色情,態度保守者可能視所有婚姻關係以外的性行為為色情」(李美枝,1986),此段話顯示,婚姻關係以外的性行為、基於金錢交易的性行為及非基於感情表露的需要而進行的性行為均是構成色情的條件,吳學燕(1988)對色情的定義亦明白指出:「色情所指的是賣淫行為,它是一種沒有愛情的色情交易和商業性行為」。
而在東方國家,尤其是古老的中國,古語說:「食色性也」,一語道透人性之本然(李美枝,1986),除了風流名士寵幸青樓豔妓外,堂而皇之的養妻蓄妾制度更是包攬色情於自家門內。
為更明確地認識「色情」,本研究進一步藉由「色情」與「情色」、「猥褻」間之區別來釐清色情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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