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酒店小姐生涯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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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應徵酒店
一定要透過經紀人 嗎?
自己去應徵 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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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酒店工作 被灌醉、下藥是很容易的,店家會保護嗎?
否則根本不必被強押走,直接在包廂下藥再動手腳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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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因為一些因素,想找酒店工作 我有看報紙尋問也有在知識+看了一些資料
現在在酒店上班 還可以真的賺到月入10萬以上嗎
制服店 除了脫秀舞外,還須要幫客人吹及s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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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想請教大家幫我分析酒店便服店自己應徵與透過經紀介紹的差別.
因為我已去台北某大便服店聲稱店家自己應徵公關而希望我去上班
但我還有些猶豫,擔心自己過去因無人關照也無法上的好....可以給我些意見嗎?
近期希望去上班...

A﹕以◎店家◎的角度,不用多付錢給經紀人當然是好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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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詢問
Q﹕我是在大型酒店便服店上班妹妹..我有一個很困擾的問題..
就是我的帶台覺得我條件都很優.但是我卻上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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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關於制服店~
請問台北的制服店一個月月薪多少
要做的內容大概是?
怎樣才能高薪才能有人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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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一下制服店的形示
最近逛到一個無名網址
http://www.wretch.cc/blog/darkIC
上面講一些酒店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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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台中制服店與300店有何不同?
去小吃店看到自然風采小卡片!
不知道是什麼樣類型的店?
跟300店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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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便服店跟制服店不一樣阿??
兩種形式是不同的店嗎??

A:
便服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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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制服店的遊戲?
聽說制服店都有脫衣服~!!
是真滴嗎?他們都在玩哪些遊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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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制服店小姐薪水怎算?
制服店小姐一天薪水多少???
業績要怎算???
怎要才會被扣錢??? 可不可以舉幾個例子(我只知道躺著睡會被扣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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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酒店經紀,跟不跟公司有什麼不同?
各位前輩好,小弟我接觸酒店經紀這工作一小段時間了,
一直不了解,有沒有公司到底有什麼樣的差別?
因為小弟從剛開始到現在,一直都是靠朋友來介紹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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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真的很缺錢,又一直找不到工作,所以到酒店上班了..

不過到酒店上班後,我的問題還是一直在,就是我很不會跟人相處,
不太容易認識新朋友,以前曾經有跟同學因為好玩有做過一天,
但第一次就遇到好變態的客人,嚇到就不敢再去了,昨天又去做了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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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已經聽過太多在網路上或者是在現實工作上遇到,
不是男生來問我說,我愛上酒店小姐怎麼辦?
或者是有小姐問我說我愛上客人怎麼辦?
或者是很多我被酒店小姐騙感情或者是小姐被客人騙財又騙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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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表示任何意見。僅讓網友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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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八大行業
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

法規:
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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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婦女資訊網

在滿清律例下,十九世紀的台灣婦女被區分為“娼妓”與“良家婦女” (謝康1972)。沿襲中國傳統娼妓形態,當時台妓被加諸之功能,大抵依客人 之社會地位分成兩大群:(1)滿足下層社會男性性買賣需求的“娼妓”;以 及(2)以才藝取勝,色相為輔,專侍上流士紳商賈應酬娛閒,並兼營性交易 的“藝妓”(謝康1972)。從滿清、日據,到1990年代,隨著經濟發展,台灣 色情行業日新月異,但在經營型態上仍以滿足這兩種男性需求為主。惟隨中產 階級興起,男性消費能力提高,全省持有牌照的廉價妓女戶由 1967 年的 476 間降至 1995 年的 104 間 ,代之而起的酒廊舞廳、應召、理容、茶藝館等 場所,則預估高達 42,693家(McCaghy & Hou 1993:27)。

  一項電話調查顯示 43%的台北市受訪者曾去過色情場所,以酒廊酒家佔近 40% 強最普遍,其次是理髮廳和舞廳,前往的動機依次是商業應酬、娛樂、好奇心、無聊找刺激(合計 82%),因性慾需求和夫妻性生活失調僅佔12%(唐學斌 1983:52)。接受這項調查的民眾中有四分之一是女性,我們以常理推論女性走往色情場所的機會並不多,到過色情場所的受訪者在所有男性受訪者中恐怕高達50%。這項調查清楚透露了台灣色情行業林立,主因乃在於男性至今仍然視走酒家為正當且必需的應酬休閒活動。

  在滿清律例下,昔日藝妓屬妓女階級,今日性質類似的酒家女舞女色情行業婦女算不算妓女?雖然中華民國刑法仍沿用滿清時代“良家婦女”一詞,但到底誰是“非良家婦女”,刑法語焉不詳。倒是1956年頒佈的<台灣管理娼妓辦法>,窄化“娼妓行為”,限定於“賣淫”,准予各縣市設立“妓女戶”風化區,規定從事性交易的婦女必需申請執照且僅能在合法妓女戶執業,稱之為“公娼”,其他如應召、流鶯等稱為“私娼”,警察應當加以取締。另外,1962 年制訂的“台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沿襲日據法規,容許舞廳酒家特種茶室特種咖啡室等五種特定營業雇用“女性陪侍”,但明定不許有賣淫猥褻行為。在 70、80 年代,因特種行業持續增加,政府不准合法特種營業新設,且進一步採 取“寓禁於征”措施,收取高額規費與稅收,再有北投廢娼造成色情行業整個地 下化,全台北市在 1990 年僅有 45 間合法登記的特種營業。政府在 1990 年改 變政策,准許特種營業新設,取消高額規費以輔導色情行業合法化,但“私娼” 仍遭到禁止。立法院在 1991 年訂定“社會秩序維護法”,在男性立委大力護盤 下,通過“罰娼不罰嫖”條款。

  台灣法令特意將妓女一詞界定於“賣淫”者(俗稱“賣身”),但一般人顯然仍沿用清朝定義,認為色情行業婦女,無論有否“賣淫”,都是妓女。我們可以從媒體、收容機構、警察、法庭、婦女團體以及學者仍然使用“雛妓”、“娼妓”稱呼色情行業婦女看出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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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http://coswas.org/archives/01coswas/5politicalact/post_61.html

今年430「要工作、反釣魚:性工作者除罪大遊行」,官姐是我們遊行的總領隊。1128,「誠實的政治:性工作者除罪大遊行」,官姐的影像同樣在隊伍的前頭帶領著我們,並與來自瑞典、荷蘭、澳洲、美國的國際妓運友人一同偕行。官姐的走,死於阿扁當年廢娼種下的惡果,及蘇貞昌、馬英九交相「拼治安」大搞數字政績的掃黃取締,讓我們更看到性工作者除罪刻不容緩,台北市長也不容卸責。

     日日春根據官方公佈的數字統計,馬作為全國掃黃強度第一的地方首長,執政八年下來已經有9796名娼妓被抓,拘禁底層婦女11756天,繳交罰款共4461萬元。八年下來取締成人性交易的警力預算超過2400萬以上,共耗費2400名警力預算,換來的卻是底層婦女因躲避掃黃取締無法工作,以債養貸,借高利貸,因此而累計債務粗估高達11億。這樣的取締成人性交易政策不僅完全沒解決問題,只是把娼妓當成各種社會問題的代罪羔羊,還製造底層婦女更多難以承受的生存壓力。

性工作者除罪是「誠實的政治」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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