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胡說】
依照刑法 339 條《詐欺罪》的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詐術的定義,是使人陷於錯誤。
酒店小姐的方法,基本上都是詐術。 問題在於,你要證明她說的是謊言!
你無法舉證當時酒店小姐說的那些包台、賣身、有的沒的,
都是謊言的話,就難以成立《詐欺罪》。不過這樣的不起訴處分,
讓酒店小姐有如吃了定心丸,以後這種call客的電話,應該會更多!
其實過往是否認識這通陌生電話的女人,受話者一開始就應該心裡有數,
自己精蟲上腦,想趁機認識新的女人,就得承擔這種被騙的風險。
願當火山孝子,就要好好維護火山孝子這得來不易的名份好好對酒店小姐盡孝道,
怎可不知孝順,告起小姐來,真是逆子心術不夠正,
假慈悲心和貪心或帶有一點癡心(妄想),而假借慈悲與憐憫行賑濟之事。
20幾萬,學個教訓,還好啦!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林姓男子在一名酒店小姐身上花了20萬元,後來認為女方「裝可憐」、騙他去酒店消費,控告對方詐欺;檢方調查認為,林男曾到酒店消費、買全場帶她看病、看電影,2人也發生過性關係,雙方是合意的消費行為,酒店小姐獲不起訴處分。
林姓男子(32歲)去年接到自稱「陳麗芳」的林姓女子電話,並說她在北市八德路一家酒店上班,並自訴「可憐身世」,包括父親病倒、背債數十萬等,並說除非有人花1萬2幫她買全場,否則她就會被迫賣身。
林男雖與林女素昧平生,卻立刻搭高鐵北上,到酒店找到花名「薇薇」的林女,並在包廂內待3小時,消費一萬多元;後來在7個月內陸續花了20萬元在對方身上。今年4月,林男報案指遭詐欺,林女則強調2人是男女朋友,她要求分手後就被告詐欺。
檢方調查發現,林男每次都買全場帶小姐看病、看電影、吃東西,2人也發生過性關係,認定酒店小姐並未施用詐術,一切都屬於合意的消費行為,不構成詐欺;消費者上酒店花錢,
不能因為最後結果與想像中不同,就認定對方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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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福 0931-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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